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人[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户籍在厦门或在厦高校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
(一)集美大学、厦门大学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于6月5日前分别向所在院校的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材料。所在院校于6月10日前将申请人的基本材料统一报送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个人不予受理。其体检时间由各院校按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要求组织。
(二)户籍在厦门的外省、外地区高校2007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院校所在地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于7月16—20日向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院校或申请人。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要到教育局指定的医院(届时公布)体检,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执行。
四、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体检表》;
(三)《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由所在院校填报);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以上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七)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张。
五、关于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今年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另行通知。